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
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,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、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》、《中共岳西县委关于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实施意见》和党员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。
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,过错追究,强化教育的原则,教育与惩处相结合,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。
第四条 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。
1、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。
2、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。
3、应公开而未公开,或避重就轻,避实就虚,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。
4、不按规定的程序、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。
5、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,建议或要求,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。
6、其它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。
第五条 有关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纪检监督机关和组织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理。
1、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搞假公开的。
2、对重大决策、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、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,民主管理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监督程序,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,侵犯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。
3、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,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。
4、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打击报复的。
5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。